在小区意外身亡,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2024-07-26 08:07:4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卢娜娜 | 点击量:792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卢娜娜)老人在回家途中不幸突然死亡,家属起诉物业,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对于老人的死亡究竟是否应当负责?

2023 年 10 月,业主杨某外出采购结束后,独自在回家途中,当行至小区楼下时,突然摔倒在地。随后,有人拨打 120 急救电话,然而当医护人员抵达现场时,杨某已不幸离世。

杨某家属声称,杨某之所以摔倒,是因为踩到了小区内凹凸不平的水泥块,路面的不平整致使其失去平衡摔倒,并且在摔倒时头部撞击到停在小区内的摩托车,进而导致死亡。杨某家属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

此后,双方针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 年 12 月,杨某家属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杨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总计达 38 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虽然是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内摔倒后死亡,然而从当时的监控视频能够看到,杨某在走路过程中,在距离杨某家属所指的凹凸地面还有一段距离时,步伐就开始加快,而后正常通过了凹凸地面,期间并未出现崴脚或绊倒的情况。所以,其摔倒的原因并非是踩到了小区的凹凸地面。

那么,杨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管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其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内容,并未明确指出杨某死亡的原因是摔倒或是外力所致。由此可见,杨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在杨某摔倒之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已然尽到了管理责任。

综上所述,杨某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家属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分为两种:其一,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其二,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案中,虽然杨某事发地点位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但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承担的是小区公共财物和公共秩序的维护管理职责。而杨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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